发布人:superadmin 发布部门: 发布时间:2006-06-06 09:14:44 点击率:10298 【打印文章】
1、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》精神和我校具体实际,决定成立“合肥八中校务委员会”。 2、校务委员会是由校长主持的、参与学校工作审议的机构,有权讨论、审定学校的重大事务和向校长提出意见、建议,对校长的决策起咨询、参谋和制约作用。校务委员会必须接受校长领导。 3、校务委员会的组成,除上级文件中明文规定的当然成员外,其他成员由校长聘任。 4、校务委员会成员采取任期制,任期满后,可连任,但要重新履行聘任手续。 5、校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,讨论、审议关系学校全局和发展的重大问题,可以向校长或有关部门领导咨询教职工关心的问题。 6、校务委员会成员义务工作,不索取任何额外报酬。 7、校务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发现有违法行为,可随时中止其委员会的工作,校长有权另行聘任。 8、校务委员会成员必须有主人翁精神、强烈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,必须遵守委员会内部的纪律。 9、本章程内容可定期修订、增补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