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人:校办公室 发布部门:李勇 发布时间:2017-04-10 18:21:06 点击率:6323 【打印文章】
公告
(2015年8月28日学校十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实行依法治校,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合肥市第八中学,简称合肥八中。英文名称为:Hefei No.8 Senior High School。
校址:合肥市习友路1688号
门户网站:www.hfbz.com
第三条 学校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出资举办,由合肥市教育局主管。学校是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,全日制高级中学建制,学制为三年。
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:以人为本,积极建构现代学校教育体系,努力建设一所高规格、现代化的国家级示范学校。
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:让教师和学生共同幸福成长。
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、校风、教风和学风如下:
校训:我畅想 我追问 我行动
校风:协作进取 务实和谐
教风:教学相长 知行合一
学风:心有静 行有度 学有长
第二章 学校管理
第七条 学校是法人单位,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由合肥市人民政府任免。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依法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。
第八条 学校建立各级会议制度和相应工作的领导小组。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。学校日常工作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实施,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。各专门小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保证监督和积极支持学校工作的开展,负责学校党员和教职工的教育、培养、管理和监督,并领导学校工会、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。
第十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,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,讨论或者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,依法民主办学。
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积极配合学校中心工作,关心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、建议,及时向学校党政反馈,并配合学校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。
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、督导机构的督导评估,接受纪检、监察、财政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三章 教育管理
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贯彻以人为本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指导思想。
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工作以“培养全面发展、能力突出、特长显著、有发展潜力的合格毕业生”为目标,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。
第十五条 学校日常教育工作由教务处和各年级负责实施,教务处制订并执行教育教学规章制度,规范管理。
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,建设相应的校本课程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,努力创出品牌特色。
第十七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专业化发展,以“反思性教育”为策略,以教育科研为抓手,以“生命的课堂”为平台,引领教师专业成长,提升教师专业素养,建设一支专业化、高素质和富有合作精神的教师队伍。
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开门办学和开放办学,不断完善“学校、家长、社会三结合”教育网络,加强对外交流,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。
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育装备,提高资源利用率。实现技术和教育的有效整合,推进教育现代化。
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体育保健工作,增进学生身心健康。重视艺术、劳动教育,培养学生高尚情操,提高实践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,教育用语用字为普通话、规范汉字。
第四章 后勤管理
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“为师生服务、为教育教学服务”的指导思想,对校舍、教育教学设施进行规划、建设和管理,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,严格规范财务制度,依法管理、使用、处置资产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医务室,开展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,努力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条件。
第五章 教职工
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具有任职资格,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,推进人事制度改革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热爱学校,热爱工作,敬业爱生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主动工作,有创新意识,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。
第三十条 学校贯彻按劳分配和“优质优酬”的原则,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。建立教职工考核和奖励制度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权利并实行规范管理。教职工录用和调动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,方可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活动,提高自身素质。
第六章 学 生
第三十三条 学校面向合肥市市区招生。学校努力创设条件,招收各类优秀学生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,履行对学生的培养、教育和保护责任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团委、学生会组织学生活动,建立各种社团组织,提高学生的自律、自治、自理能力,锻炼才干。
第三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学校对各类优秀学生给予表彰、表扬,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及时给予教育帮助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施行。
学校发生分立、合并或者名称、类别层次、办学宗旨、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,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,建立健全规章制度。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,应以本章程为准;本章程如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,应以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方针政策为准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