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人:8zjwcw 发布部门: 发布时间:2010-03-26 15:45:52 点击率:30612 【打印文章】
关于重申普通高中休学办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
各普通高中学校:
近日在办理休学审批时,发现个别学校在受理标准、期限设定以及办理程序上不够规范。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:
一、办理程序。因病休学,需持有县级以上诊断证明(需有“建议休学”字样)、病历、发票等,填写《合肥市普通高中休学申请表》,班主任、教导主任、校长先后签字盖章,并报教育局备案。其他特殊情况,参照执行。
二、休学时间规定为一年,不得休学三个月、一学期,或提前复学。在《申请表》上要注明清楚,要明确告知家长。因病尚未痊愈的,可继续休学一年,但高中阶段不得超过两次。毕业班学生休学要从严控制。
三、休学要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,并办理电子学籍变更手续。一般每周五下午(可qq提前联系)。电子学籍办理时,要准确注明“休学起至时间”“变更原因”,否则不予审批。
四、其他。转学手续(含转入、转出)手续,市区不在基教处办理,直接在政务区教育窗口办理,电话3537066。转学证上不得盖“教务处”印章,须盖学校公章。
转出、复学、转入、改名电子学籍变更处理,一般于学期初集中办理,并按规定格式进行“汇总”、盖章。
改名,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。
五、以上事宜,请周知执行。不详事宜,请致电市教育局基教处,2622659。
局基教处
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