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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休学办理的有关规定

    发布人:8zjwcw     发布部门: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0-03-26 15:45:52      点击率:30612 【打印文章】

    关于重申普通高中休学办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

    各普通高中学校:

    近日在办理休学审批时,发现个别学校在受理标准、期限设定以及办理程序上不够规范。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:

    一、办理程序。因病休学,需持有县级以上诊断证明(需有“建议休学”字样)、病历、发票等,填写《合肥市普通高中休学申请表》,班主任、教导主任、校长先后签字盖章,并报教育局备案。其他特殊情况,参照执行。

    二、休学时间规定为一年,不得休学三个月、一学期,或提前复学。在《申请表》上要注明清楚,要明确告知家长。因病尚未痊愈的,可继续休学一年,但高中阶段不得超过两次。毕业班学生休学要从严控制。

    三、休学要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,并办理电子学籍变更手续。一般每周五下午(可qq提前联系)。电子学籍办理时,要准确注明“休学起至时间”“变更原因”,否则不予审批。

    四、其他。转学手续(含转入、转出)手续,市区不在基教处办理,直接在政务区教育窗口办理,电话3537066。转学证上不得盖“教务处”印章,须盖学校公章。

    转出、复学、转入、改名电子学籍变更处理,一般于学期初集中办理,并按规定格式进行“汇总”、盖章。

    改名,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。

    五、以上事宜,请周知执行。不详事宜,请致电市教育局基教处,2622659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局基教处

    〇〇九年三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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